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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65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3********,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常熟市**镇**村**坝**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至常熟市**街道**村,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衣服、裤子、鞋子等物品若干。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19时许,至常熟市**

街道**村**号,采用直接拿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晾在该租住处窗台上的白色阿迪达斯鞋子1双。                  

2.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左右,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晾在该租住处外衣架上的白色卫衣1件。

3.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21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晾在该租住处外衣架上的裤子1条。

4.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15时许,至常熟市**街道**村**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晾在该租住处外洗衣台上的蓝色阿迪达斯鞋子1双。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某某住处查获鞋子15双、上衣2件、裤子2条,上述被害人的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阿迪达斯鞋子15双、衣服2件、裤子2条等物证(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购买记录截图、前科劣迹查询等书证;

3.被害人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鞋子13双、裤子1条、上衣1件书面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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