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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上述身份信息情况均为被告人自报)。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凌晨,在被告人秦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同案人关某某(案发时未成年)去至本区******便利店,通过同案人关某某在门口看风、被告人秦某某用砖头砸坏便利店玻璃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共同盗窃香烟和蛋黄派等物品。

2.2020年7月28日21时许,在被告人秦某某的提议下,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同案人关某某去至本区******号房屋,通过同案人关某某在屋外看风、被告人秦某某爬窗进入屋内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现金人民币40元。

3.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去至本区****花园****号店铺,用砖头砸坏玻璃窗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人民币26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缴获香烟3包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害人部分损失未能挽回,对被告人秦某某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凌锋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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