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秦喜信,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1112201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象州县运江镇上坪村民委老磨村38-2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喜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秦喜信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南宁百货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秦喜信趁被害人肖欢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荣耀20青春版手机。经鉴定,涉案的手机案发日价值人民币1568元。2019年12月23日,秦喜信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售单、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欢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喜信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喜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开科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喜信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西象州县运江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秦某某来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一带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5时30分左右,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南宁百货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前,秦某某趁被害人肖某不备,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荣耀20青春版手机。经鉴定,涉案的手机案发日价值人民币1568元。2019年12月23日,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销售单、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开科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