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博白县**镇**路**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平南县平南镇月亮湾城市花园小区利用开锁工具打开该小区第8期2号楼1805号曾某某住宅后实施盗窃,因发现客厅内装有监控,便逃离了现场。
2、202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再次来到月亮湾城市花园小区利用开锁工具打开该小区第8期12号楼1803号区某某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850元;而后,又次打开该小区第8期10号楼1106号邓某甲住宅,盗得现金人民币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万能钥匙3条、布制手套1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某某丙、邓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区某某、邓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卷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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