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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灵川县**乡**村**号。2009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前往桂林市七星区**乡**村**号出租房,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立驱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2,车架号201809010124024)。行驶至象山区青禾美邦附近时,秦某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销赃给一名路人。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立驱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剪刀一把,套筒扳手一把、十字螺丝刀一把;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3.被害人罗某某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认刑字(2020)7-3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盗窃地点笔录及照片、辨认销赃地点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路

检察官助理:石钧文

2020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举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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