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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广西灵川县**镇**村**号。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叠彩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8月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预谋盗窃,其在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北极广场***炸鸡店一楼,将被害人蒋某某放在桌上的一台华为牌NOVA5I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354元)盗走。后其以750元的价格将手机销赃。

2.2020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预谋盗窃,其在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观音阁**奶茶店谎称向被害人某某某购买奶茶。后秦某某趁某某某弯腰制作奶茶时,将其放在收银台附近的一台华为牌荣耀20 Pro手机(价值1660元)盗走。赃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蒋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银昭溢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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