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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身份证号4503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朔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起撬开被害人尤某某位于葡萄镇仁和村27号的住房门锁,进入房中盗走现金人民币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玥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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