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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铁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文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K1363次列车9号车厢,将旅客李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一个黑灰相间的双肩背包盗走,包内有银色MBA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PR011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苹果APPLEPENCIL二代电脑笔一支。经四川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分别价值人民币7180元、6600元、92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47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被抓获,追回被盗平板电脑及电脑笔已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4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秦某某患有******性症状,对其2019年5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人口信息、病历、照片、乘车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有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有视听资料;有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潘艳

检察官助理:邓仕杰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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