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巷**幢**单元**室。2020年4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1月04日1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商场门口路边,将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欧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盗走。
2、2020年0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对面河边,将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电动车(具体品牌型号不明,无法进行物价鉴定)。
盗走。
3、2020年04月02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云纺家乐福天桥旁,将张某某停放在天桥路边的白色联盟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40元)盗走。2020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赃物已部分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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