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9********,汉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秦某某通过顺手牵羊、藏匿商品等方式,在位于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盗窃作案7起,窃得挂钩、猪肉、化妆品等物品,经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窃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12.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龙士达牌单体挂钩2个,价值2.8元。

2.2020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优资莱牌绿茶活萃芯肌精华露(30ml装)1瓶,价值83元。

3.2020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莫涤牌天然本色原味植物皂(80克/块)2块,价值11.8元。

4.2020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五花肉、排骨,合计价值56元。

5.2020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优资莱牌绿茶活萃芯肌精华露(30ml装)2瓶、韩束牌山茶花水嫩保湿精华液(30ml装)1瓶,合计价值345元。

6.202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得韩束牌山茶花水嫩保湿精华液(30ml装)1瓶、蒂花之秀牌八植精华调养弹力素1瓶,合计价值213.9元。

7.2020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在响水县**农场**路的**超市,窃取1块重0.568千克的牛肉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窃得牛肉被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其另向被害人赔偿7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