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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秦某某,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5811996********,汉族高中文化员工,住山西省高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在昆山市综合保税区纬视晶电子有限公司宿舍区网吧内,借用被害人王某某手机时,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提取清单等;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支付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他人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高平市********,联系电话:1558262****。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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