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秦**,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7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住登封市告成镇豹沟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8时许,被告人秦**到登封市告成镇冶上村****附近崔花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大门右边第一间房屋内,趁人不备,将该房间内门口摆放的一张木桌中间抽屉内的11500元现金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至1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俊克
申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秦**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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