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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系同事。2019年11月25日,石某某在浦江县***公司上班时,将浙商银行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放置在车间储物柜内。同车间上班的被告人秦某某趁石某某不注意之机,将石某某的浙商银行银行卡绑定了秦某某本人的微信,后将石某某银行卡内的钱充值到自己的微信上。至2019年12月5日,秦某某先后通过十余次操作,共计从石某某处盗走人民币29200元,所盗钱款用于充值游戏平台及生活开支。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已退出赃款29200元并发还被害人石某某。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浙商银行客户付款通知单及交易明细、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9200元,数额数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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