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1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中心一楼某某店内,趁被害人邱某某在该店内熟睡之际,盗窃被害人放在面前桌面上的一部某某手机(白色,价值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卓越中心二楼某某美甲店内被该商场物业管理人员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秦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公安机关调取2020年4月20日11时许案发现场相关监控录像、福田派出所巡逻队民警亲笔书写的《出警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秦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趁他人熟睡之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幼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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