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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县,住**********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秦**在渭**市**区**镇**村**酒店内,趁无人之际,潜入该酒店张**门未上锁的卧室,在该卧室一床头柜抽屉内盗窃金手镯一个,次日早8时许该秦将盗得的金手镯售卖给**县**路“**金银加工店”,得赃款6500元,后将部分赃款偿还网上贷款。经鉴定该被盗金手镯价格认定总价值为8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价值84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秦**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大明

检察官助理:宜永峰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秦**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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