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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秦峰,曾用名王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湖北省宜昌市**区**镇**村**组**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上午,因手中缺钱,被告人秦峰从枝江市城区出发寻找盗窃目标,后在枝江市***镇***村***水库堤角空地上发现田某某停放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号牌鄂E****X),遂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砸碎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窃取车内钱包1个、暴龙牌太阳眼镜1副和黄鹤楼牌(软珍)香烟1盒。秦峰拿走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100元,并将钱包、太阳眼镜及香烟丢弃在路边,后钱包被田某某捡回。经鉴定,被盗的太阳眼镜和香烟共价值541元,被砸坏的车辆损失价值150元。案发后,已追缴现金2220元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峰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6.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峰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白色针织手套1双,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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