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村**组**号,住**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行径本市章华南路时,见熊某某的车牌号鄂N2****路虎揽胜越野车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右后座车窗未关,秦某某趁无人之机,将所穿外套顶在头上,伸手从窗户往车后座摸到一单肩包,窃得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3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现金1.0003万元,并已返还被害人熊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单肩包、钱夹照片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监控视频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 证人关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视频资料;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悦婷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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