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福晟钱隆国际中心曦品汇茶叶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汪某某停放的一部车牌号为鼓楼**的黑色追风鸟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遂将推走换锁用于个人使用。经鉴定,被盗追风鸟牌电动车价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50元
2.2019年5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国际小区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的一部车牌号为仓山**的金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并换锁用于个人使用。被盗新蕾牌电动车价值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73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涉案被盗追风鸟牌、新蕾牌电动车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材料;
2.证人黄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汪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榕价认扣[2019]441、443号价格认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两起,价值人民币472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中
代理检察员:郑定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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