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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20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秦某某事先经过踩点,准备作案工具剥线钳,使用口罩、便帽伪装后,骑共享车窜至荆州区****还迁小区,翻墙进入院内后,在该小区**栋**单元和**栋**单元内五次盗窃电缆线,其中三次卖给荆州开发区**路附近一家金属废品回收站,另外两次卖给路边收废品人员,总计获赃6000余元。经荆州市荆州区开发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20736元。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盗电缆线楼层数量分布表、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监控监控视频;6.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军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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