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乡**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关岭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关岭自治县**镇**路厂处,趁被害人姜某某购买板栗之际,采取扒窃方式将其衣服荷包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06.24元。另查明,被盗手机的手机壳内有1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记录、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秦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可以从重处罚;盗窃数额较大又具有扒窃情形,可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因病在关岭自治县康复中心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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