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社区**小区。2014年12月17日,秦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1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原遵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1日被原遵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0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办事处娄山社区赵某某的工地,将赵某某放在工地内的11块钢板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1块钢板价值28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秦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8507****。
2.侦查卷宗贰册、补充材料拾叁页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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