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1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7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7年7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8年3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2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波、被害人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悦加网咖,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机,将杜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并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33元。
2020年5月13日14时,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九龙坡歇台子吉祥鸟网吧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证据卷、文书卷二册七十二页,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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