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渝AR****牌照黑色越野车途经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重庆**公司”工地时,产生盗取工地上车辆内的柴油自用的念头,遂在附近守候。至当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车来到该工地,乘无人之机,分次使用抽油泵、电瓶、塑料油桶等工具,从该工地上的两台挖机、一台铲车内盗得柴油约250升,共计价值人民币1612.5元。
2019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某某抓获,并对其持有的1辆渝AR****越野车、7个汽油桶、2个电瓶、1个抽油泵予以扣押。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送货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23259****;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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