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秦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9********,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麻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麻江县谷硐镇谷纪村小寨组“沙子坳”公路边的汇车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跃进牌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YNTG.***5JA******)偷走后放到自己的卧室内,经麻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踏板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2419.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二、2020年6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窜至麻江县杏山镇环城西路“养元堂大药房”旁边的巷道内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兰盾牌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SSTB.****GOL*****)偷走后推到谷硐镇景阳村“朝阳轮胎”店对摩托车进行搭线发动,然后秦某某将该辆摩托车骑停放到自己的卧室内,经麻江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踏板摩托车市场零售价格为1722.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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