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4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4。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江晨园附近树呆熊网咖二楼大厅68号电脑机器旁,将睡着的被害人余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72元。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将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查询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1494****、1525516****。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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