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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租住山东省烟台市**区**街道****小区**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4月1日7时许,去至****农贸市场窃取王某某手提包一个,后被当场抓获,包内装有现金4990元,华为手机一部。

2、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3日9时许,去至芝罘区**农贸市场北侧蔬菜摊前窃取张某某现金260余元。

3、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8月6日11时许,去至芝罘区**路**市场**附近窃取刘某乙人参一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娅莉

检察官助理:蒙彦利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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