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57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路**号。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秦某某以爬窗方式,进入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小区湖滨路43号被害人徐某胜居住的别墅内,入户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贵金属饰品、手表和白酒、洋酒等贵重物品一批后逃离现场,其中有瑞士万国IW356507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850元)、瑞斯浪琴L4.209.2.87.7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30元)、瑞士宝曼B38913212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7元)、红牛车队夺冠纪念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元)、茅台酒飞天系列2015年版500ml四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96元)、茅台酒飞天系列2008年版500ml二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60元)、茅台酒富贵临门系列2007版500ml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元)、轩尼斯XO干邑白兰地1500ml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99元)、轩尼斯XO1000ml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0元)、轩尼斯XO干邑700ml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5元)、马爹利XO1000ml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90元)、皇家礼炮21年苏格兰威士忌一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0元)、2008北京奥运纪念牌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元)。以上物品总价值共计人民币66286元(另有茅台酒3瓶、轩尼诗XO2瓶因被鉴定为非正品而不予鉴定价格),破案后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再次回到**区准备作案时,被别墅区保安发现报警并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起获的作案工具和赃物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胜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志刚
2017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本案起获的作案工具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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