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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住七星区**路**号**栋。于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甲天下广场星海国际停车场取自己电动车时,发现旁边一辆电动车置物槽内有一部手机正在响铃,于是将该手机盗走。破案后,赃物被缴获。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是40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桂林市价格认证结论书;5.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6.作案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1年1月1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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