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在临桂区**公司内,利用清理拆墙、打门洞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便利,多次实施盗窃,盗取**公司内切割后长短不一的铁柱,并将盗取的铁柱和建筑垃圾混合装入自己开的拖拉机上后运出**公司,并将盗取的铁柱(共1800斤)出售获利1650元。经临桂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为:市场零售价格为0.95元每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五、鉴定结论、六、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