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秦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古城社区交警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敦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0时许,被告人秦某窜至敦煌市**花苑小区大门东侧*****超市门前,将黄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人行道上的一辆蓝色先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藏匿于敦煌市**镇**村**组**号马某某家中后院。经敦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秦某盗窃的蓝色先峰牌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2800元,电动车三轮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秦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有军
检察官助理:杨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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