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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秦某某,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3月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8年1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徐州市**路和**路交叉口**工地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台车轨枕13个、43号轨道连接板4个。被盗的13个台车轨枕价值人民币2600元,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个43号轨道连接板价值人民币1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8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采购合同、涉案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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