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乡**村新安街四区**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6日7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沙河市二十冶七七网吧盗窃范某某红色苹果手机一部,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814元。
2、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沙河市韵达快递仓库盗窃漱口水、牙膏、零食等物品。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沙河市韵达快递仓库盗窃方便面、运动鞋、辣条、小吃等包裹。
4、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沙河市韵达快递仓库盗窃运动鞋,机械键盘及口香糖、面包、耳机、手机、体温枪等物品。
5、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沙河市建设路乔某某经营的二手手机维修店内盗窃二手金色华为NOVE手机一部,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订单详情、提取证明、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某、高某某、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物价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被盗现场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蔺建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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