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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77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下午13时04分许,被告人秦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营业厅”,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营业员吴某某将一部黑色华为 nova7手机和一部7号色华为nova7手机拿给其看,后趁吴某某宣不注意之际将两部手机盗走,事后卖得赃款人民币2900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侦查,于2020年6月13日2时许在东莞市**街道**街**号**房某某秦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被盗的两部华为手机销售价格均为3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秦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尿检报告、涉案手机销售价格凭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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