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至本市江岸区循礼门**大厦**楼**座**公司,进入该公司盗得惠普康柏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手机屏17块。因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外壳损坏,秦某某将该电脑丢在世纪大厦楼梯的垃圾桶中, 后秦某某骑电动车逃离现场回到武汉市江汉区楚街附近的家中。同年1月13日,办案民警在本市江汉区楚宝街将秦某某抓获,当场查获惠普康柏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手机屏17块,已发还给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对案照片和笔录,价格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检察官助理:胡玉川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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