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组,案发时系**电子(黄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8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利用自己对**电子工作环境的熟悉,采取“吸金板”方式盗窃公司财物五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0日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黄石市**电子厂化金线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将“吸金板”放入化金线的过滤泵内,盗窃过滤泵内的金盐用于贩卖。
2、2019年7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黄石市**电子厂化金线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将“吸金板”放入化金线的过滤泵内,盗窃过滤泵内的金盐用于贩卖。
3、2019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黄石市**电子厂化金线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将“吸金板”放入化金线的过滤泵内,盗窃过滤泵内的金盐用于贩卖。
4、2019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黄石市**电子厂化金线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将“吸金板”放入化金线的过滤泵内,盗窃过滤泵内的金盐用于贩卖。
5、2019年8月3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黄石市**电子厂化金线上班时间,趁无人之机,将“吸金板”放入化金线的过滤泵内,盗窃过滤泵内的金盐用于贩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劳动合同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潘某某、夜某某、庞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敏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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