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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秦某某来到位于**乡**期**栋**单元**王某某家的屋顶,经过攀爬入室,盗走了放在王某某家二楼卧室的书房书桌抽屉内15070元的现金。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秦某某退回赃款15070元并获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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