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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捕前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东家户**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至2019年9月底期间,被告人秦某某多次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村**幼儿园东家户**出租屋屋内无人之机,从窗户或屋门进入,将被害人郭某甲放在床头褥子下的钱包内的100元现金、被害人曹俊聪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条银色项链和半盒玉溪香烟及钱包内的70元现金、还将被害人郭某乙放在西边桌子抽屉里的一块美度牌手表盗走。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趁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南李万村100号407出租屋屋内无人之机,从窗户跳入到屋内,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门边斜挎包里的200元现金、将被害人江某某放在床上蓝色背包内的小米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项链、手表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郭某甲、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岩      

李 璐

检 察 官 助 理:许光耀

2020年4月26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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