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31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平县**镇**村委**队。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1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翻墙进入到西平县**镇**村陈某某的家中,用随身携带的锯将窗户钢筋锯断后翻进屋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的洗衣机、电冰箱、电饭煲、豆浆机、纪念币、外币等财物盗窃走。后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洗衣机价值1000元,冰箱价值400元,电饭煲价值50元,豆浆机价值50元。
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窜至被害人王某某地里的简易棚内,将简易棚内的一台联想平板电脑盗走,后被王某某追回。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联想平板电脑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夏某某、王某甲、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8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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