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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2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渝中区解放东路明明网吧,趁被害人李某某在40号机位熟睡之机,盗窃李某某价值人民币1207元的红米note pro8手机一部,后以700元的价格变卖。

2020年8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秦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圣地阳光小区外的人行道处,趁被害人刘某某送外卖忘记拔掉摩托车钥匙之机,盗窃刘某某价值4844元的蓝色豪爵踏板摩托车一辆,后秦某某以700元的价格销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买凭证、转账记录、上网记录等书证;

2.证人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

6.录制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若退赔,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557****;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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