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龙安区,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河北省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2008年7月24日因抢劫罪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8月12日被河北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安阳某某1商贸有限公司,后办理了这两个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上述成套的对公账户给了李某某1,后李某某1将该账户卖出。经审计,王某某关联公司相关账户共转入25,394,325.96元。经调查,以上两个账户涉嫌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
2019年的时候,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了个人银行卡,分别是农业银行账号:6230521**45870、建设银行账号:621700**027039971,后又办理了淇县某某服装店、安阳某某服装店及对公账户,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办理的银行卡及对公账户卖给李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经审计,李某某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账户共转入18,637,357.12元。经调查,李某某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账户涉嫌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
2019年年初,被告人秦某某在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个人银行卡,后又办理了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安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到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个人银行卡及对公账户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卖给他人从中获利。经审计,秦某某及关联公司的相关账户共转入44,509,588.42元,经调查,上述账户涉嫌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
2019年的时候,被告人乔某某从李某某处收购七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手续,后再卖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利。经审计,经乔某某卖出的安阳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和浚县某某手机店两个对公账户收入共计743,690,200.23元,经调查,以上两个账户涉及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秦某某、乔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审计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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