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0日至2月23日被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2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以来,以何某某、柳某某、曾某某、石某某、阮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核心成员的传销团伙,租用新邵**酒店副楼四楼做为办公场所,以“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为招牌,招募业务员以“直销”名义从事“**”牌汽车养护产品营销,公司对业务员实行会员制管理运营,以互联网上“威凌会员平台”实现会员的购销、返利、分红等结算。要想成为会员,必须有老会员介绍,且须以2500/套的价格,分别购买价值25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的1、2、4、8、12套“威凌”汽车养护产品,就能获取会员资格,成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会员,然后可以继续购买产品和发展新会员,获得“推荐奖、见点奖、对碰奖、幸运奖、重消奖、领导奖及分红”等三静收入及三动收入。
2014年10月,该传销团伙为增加会员、开发市场,在明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具备上市及发售期权条件的情况下,何某某与**公司负责人金某某、曲某某、被告人秦某某达成促销协议,**公司赠送2000万期权,何某某就帮该公司销售2000万元产品。由被告人秦某某制作空白期权证交予佘某某,佘某某将三星以上会员打印到期权证上后,再交给被告人秦某某加盖**公司公章。同时何某某授意宣传**公司是**公司的子公司,提出只要是三星会员以上购买**公司产品1万元,就送对应价值的**公司期权证,10个月内会员未赚回本金由公司在一周内补差额。何某某通过佘某某、柳某某将促销协议合同款36万元打入曲某某的账户。
2015年1月,在何某某的邀请下,被告人秦某某代表**公司参加“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年会,自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发言证实**公司期权证的真实性,并证明**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秦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何某某等人诱骗更多的人员加入威凌公司和购买期权证,为该传销组织的发展和扩大提供了帮助。
2019年2月20日,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供货协议书、合作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何某某、柳某某、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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