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执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秦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2015年8月13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1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秦某某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并创建账户,登录名为king1317qzl,ID为16452,目前级别为A轮功德主。至案发时止,被告人秦某某在整个善心汇会员网络中处于15层,发展下线10层共1883个人,通过不断发展会员赚取利润。秦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秦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2)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内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3)尉氏县司法局出具的(2015)内刑初字第185-1号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4)秦某某及其下级会员在善心汇后台数据资料;(5)秦某某手机微信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甲、田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秦某某在善心汇的层级等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尉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讯问被告人秦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云龙
2019年1月29日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1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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