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8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河南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晓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16日至4月15日);因案情重大延长案件审查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3月4日至3月16日、自2020年5月16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秦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杨某某通过“好件退库”、提供虚假发票等方式用坏的电脑主板更换好的电脑主板、秦某某予以销售的方式侵占**公司主板,造成该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838 202元。现部分损失已退赔。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轶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材料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李晓辉,联系方式:178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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