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73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黄冈市人,户籍在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乡**村**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化区**号,个体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委托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2日、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8日银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在任宁夏**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采用收取公司应收账款不入账的方式,从**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收取宁夏**项目工程款55000元,交回公司20000元,剩余35000元据为己有,后将该款挥霍。
2.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收取宁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宁夏**有限公司承包宁夏**工程项目工程款41990元,后据为己有挥霍。
3.2014年7月、8月,被告人秦某某私自从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处,分两次收取银川市**工程项目工程款与材料款共计150000元据为己有,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4.2014年10月3日,被告人秦某某从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韩某某处收取支付给宁夏**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工程项目工程款与材料款10000元据为己有,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5.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从天津市**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处收取支付给宁夏**建材有限公司银川市**工地成品卫生间隔断材料款7456元现金据为己有,用以偿还个人债务。
6.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私收取宁夏**有限公司支付给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承包银川**工程项目工程款与材料款62682元,后据为己有挥霍。
7.2014年5月至7月北京**建筑装饰公司向宁夏**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银川**公司货款,该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工商银行账户02000061192******付款到秦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128829020******共计54700元,秦某某交回宁夏**建材有限公司15700元,剩余39000元据为己有挥霍。
8.2014年5月至9月,被告人秦某某收取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银川**工程应当支付给宁夏**建筑材料公司材料款44600元,仅交回宁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5000元,余款29600元挥霍。
9.2013年7月25日深圳市**有限公司将支付给宁夏**建材有限公司的2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给被告人秦某某,秦某某收到汇票后未交回公司,并将该汇票贴现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马某某、买某某、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公司应收账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钱款575728元非法占有并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华东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内有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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