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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2001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院内二楼。于2019年7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晚上,在利辛县**镇人民路**酒吧,因钱某某将被告人秦某某母亲碰伤一事,秦某某在微信中骂钱某某,要求与钱某某约架,后二人相约在利辛县城健身公园行斗殴,秦某某纠集了石某某、魏某某等人到健身公园与钱某某(纠集纪某甲、纪某乙、汝某某、马某某)等人见面并发生争吵,后纪某乙棒球棍将石某某打伤。经鉴定,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魏某某、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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