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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聚众赌博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住山东省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6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决)组织张某某(已判决)及郭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庆云县尚堂镇大王村王某某家中赌博。被告人秦某某携带5万元现金到场放贷,在明知他人赌博的情况下,先后累计向郭某某、白某某提供赌资6万元,获利1000元。

另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为他人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如不翻供可认定自首,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宁波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庆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二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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