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3610,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昌图县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区**街**组,住址:吉林省四平市**区**号楼**单元**室,顺丰快递员。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6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南宁路8055号桦鑫包装院内顺丰速递仓库中,从于某甲负责派送的包裹中将一件装有10部全新华为牌手机的快递包裹盗走,后让其同学王某甲卖掉,被告人秦某某获利人民币25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被盗手机总价值人民币56213元。
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王某甲、杨某某、刘某某、于某乙、王某乙等的证言;
(三)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发改委价格认定、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串码号信息、发货清单、进货价格单、普天太力签收单、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欣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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