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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虚开发票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被告人秦某某通过挂靠江苏**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承接了徐州**学院中心校区公租房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秦某某为了从**公司领取部分苗木款,在与袁某某(另案处理)及江西鄱阳县**乡**苗木销售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没有真实苗木交易的情况下,向袁某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2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10 万元交给**公司,后**公司向发票开票方**经营部付款,袁某某方扣除开票费用后,将剩余工程款返回给秦某某。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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