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重庆**有限公司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路**公寓,农村居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何某某(已判决)向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申请395万元工程借款,于是找到被告人秦某某(系重庆**有限公司经理),让其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人口头达成开具2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扣除12%的税款的协议。于是被告人秦某某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制作了盖有重庆**有限公司印章的虚假购销合同和送货单交给何某某,并为其开具了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金额1724137.92元,发票税款金额275862.08元。**公司根据何勇提供的公司名字、账户及金额,向重庆**有限公司转款200万元。**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了抵扣税款。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作为证人在被询问时,已将案件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作了陈述。该案立案后,2020年7月23日,经武胜县公安局传唤,秦某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主动向武胜县公安局退缴扣除的24万元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红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2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3册,零散材料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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