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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秦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单位**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932******,住所地襄樊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某甲。

诉讼代表人秦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7********,系**纺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被告人秦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58********,汉族,大专文化,系襄樊市**纺织有限公司控制人,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住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秦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秦某乙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通过王某甲从中介绍,接受大冶市**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额13706.92元,**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5年3月31日至5月30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秦某乙因公司缺少进项发票,通过王某甲从中介绍,接受黄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税额74523.92元,**公司已经全部申报抵扣;

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公司的秦某乙为了谋取利益,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随州市**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价税合计共计为2176063.69元,其中税额为369930.8元,随州市**厂将该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注册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鄂涵信[2019]鉴字第53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秦某乙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虚开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秦某乙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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